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8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1833903Q,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新江南花园****。
法定代表人:卞晓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阴市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