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5508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1833903Q,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新江南花园83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卞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桥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892887E,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88号。
负责人:张晶,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达,该公司职员。
本院审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诉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诉请。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反诉诉请。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9.5元,由***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3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 边 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