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钱进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405号
申请人:钱进,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琪,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玉,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新江南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1833903Q。
法定代表人:卞晓平。
申请人钱进与被申请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钱进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黄道玉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钱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