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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14民初4831号
原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发科能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发科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被告信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成发科能公司与信邦公司签订的系列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信邦公司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相关行政法律规定,但同时信邦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开具发票,构成违约,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不是相互排除的关系,二者通常并行不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发票在内,故成发科能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信邦公司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202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成发科能公司以剩余未支付工程款在各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为信邦公司代缴建安发票的相关税费,信邦公司同步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现成发科能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代信邦公司向国鑫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为信邦公司代缴建安发票的相关税费,信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构成违约,成发科能公司要求信邦公司开具税率为3%的建安增值税发票,其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目前成发科能公司尚未向宝丰项目、东海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为信邦公司代缴建安发票的相关税费,在其完成代缴建安发票的相关税费后,再向信邦公司主张权利。同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由成发科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信邦公司关于管辖异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信邦公司主张成发科能公司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1日,成发科能公司(甲方)与信邦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剩余未付乙方工程款合计金额:人民币(小写)1229106.99元,(大写)壹佰贰拾贰万玖仟肆佰零陆元玖角玖分。乙方上述项目中尚有26767288.99元建安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包括国鑫项目全部发票、宝丰项目剩余发票及东海项目增补费用发票等)。2.甲乙双方一致约定同意:由甲方以剩余未支付工程款,在各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为乙方代缴未开建安发票相关税费,乙方同步开具对应金额发票。国鑫和宝丰项目增值税发票税率按照双方前期签订补充合同及增补合同约定已全部调整至3%,东海项目200万元按照增值税9%开具发票。3.所有剩余未开建安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双方确认相互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任何一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在原来合作的项目中发生的任何经济责任与乙方无关。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开票所需的应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全力协助甲方办理建安增值税开票事宜。5.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成发科能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揭阳空港经济区税务局代信邦公司办理增值税等税种的缴纳事宜,共计缴纳了税费633984.44元,其中2020年7月31日分五次纳税29359.22元、74702.91元、1747.57元、4446.6元、12388.35元,2020年8月11日分两次纳税11621.36元、499718.43元。 成发科能公司纳税后,于2020年10月29日向信邦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信邦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具相应发票,具体未开具发票数额分别为:徐州宝丰项目为8277288.99元,广东国鑫项目为16490000元,东海特钢项目为2000000元,该邮件于2020年10月30日签收。 另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5年9月15日,宝丰公司、成发科能公司、信邦公司签订《宝丰公司节能减排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土建工程三方合同》,约定信邦公司承包宝丰项目土建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900万元。2016年5月12日,成发科能公司与信邦公司签订《国鑫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信邦公司承包国鑫项目土建工程,合同总价为1330万元。2016年7月22日,成发科能公司与信邦公司签订《东海公司10MW饱和蒸汽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信邦公司承包东海特钢项目土建工程,合同总价为450万元。2017年2月17日,成发科能公司与信邦公司签订《国鑫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围墙、道路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信邦公司承包国鑫项目围墙、道路工程,合同总价为229万元。 二、2019年3月19日,成发科能公司与信邦公司就前期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备忘录》,1.关于宝丰电站项目,经业主宝丰公司审定的工程结算书之审定值为1426.728899万元,双方协商约定此项目146.963899万元余款用宝丰公司成发科能公司的商承结算,此项目合同款项结清;2.关于东海电站项目,因工程量增加,成发科能公司同意增补200万元,合同总价变更为650万元。2019年元月底前成发科能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3.关于国鑫项目电站项目,因工程量增加,成发科能公司同意增补90万元,合同总价变更为1649万元。2019年元月底前成发科能公司支付53.036101万元货款,其中3.036101万元为宝丰公司开给成发科能公司的商承;4.2019年元月底前成发科能公司退回信邦公司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50万元;5.2019年元月底成发科能公司向信邦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下次付款前,信邦公司补齐(东海、宝丰、国鑫)全部所欠发票。否则,成发科能公司不予付款。其中东海项目原合同额450万元的发票2019年2月底前开具。 三、2019年3月13日,成发科能公司与信邦公司签订就国鑫项目土建、围墙、道路工程的施工及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补充约定,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信邦公司不再对本合同总额进行增补,前期所有损失由信邦公司自行承担。同日,双方就东海特钢土建项目签订了《东海公司10MW饱和蒸汽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该项目增补200万元。 四、2019年11月9日,成发科能公司与信邦公司签订《国鑫公司煤气综合利用向土建工程增补合同》,约定国鑫项目土建、围墙、道路工程增补90万元,成发科能公司在收到信邦公司发票后支付该款。2020年,双方就增值税调整问题签订了《国鑫公司能源综合利用项目30MW高温高压煤气发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补充合同》,约定将原《国鑫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总金额1330万元、原《国鑫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围墙、道路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总金额229万元、《增补合同》的合同总金额90万元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3%。 上述事实有《宝丰公司节能减排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土建工程三方合同》《国鑫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东海公司10MW饱和蒸汽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国鑫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围墙、道路施工承包合同》《备忘录》《东海公司10MW饱和蒸汽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国鑫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土建工程增补合同》《国鑫综合利用项目30MW高温高压煤气发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税收完税证明》、银联POS签购单、《律师函》、物流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6490000元、税率为3%的建安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黄文利
书记员  吴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