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00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许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南京许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75670.56元(财产线索:南京银行奥体支行账号:0163××××2502)。现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许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75670.56元(财产线索:南京银行奥体支行账号:0163××××250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