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287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斋,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作彪,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轶,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煤旭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石相村西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邵广,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煤旭阳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7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园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