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财保2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南段521号166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睿,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南京许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26号浦江大厦15楼1514室。
法定代表人:金定国,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许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川0114执保19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南京许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限额4575670.56元(财产线索:南京银行奥体支行,账号0163××××2502)。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许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限额4575670.56元(财产线索:南京银行奥体支行,账号0163××××250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子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