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晟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319号
申请人: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海工业园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1849427B。
法定代表人:朱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王吉琦,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82457544K。
法定代表人:陈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780000.00元为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山支行1768××××7094账户的存款。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4420元,由申请人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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