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1083号
原告:漳州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白礁村潘厝安置房C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XX0D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所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坪山南里64号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8528769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漳州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漳州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漳州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漳州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