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照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