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民初616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6日,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高鹏,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清有。
被告:邓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环境保护局、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邓州市交通运输局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1日晚上,原告骑摩托行驶至邓州市××镇××街南边,老邓州市至内乡县公路上,被堆放在公路上的一大堆渣土绊倒,原告当场昏迷,车辆损坏,后被送往邓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经查明,该渣土堆系十林镇污水处理项目土建施工产生,该污水处理项目系邓州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度邓州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项目工地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堆放在公路上,没有设置明显标识,严重影响通行安全,该工程的监理单位系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监督职责,邓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公路的管理不到位,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其第一责任主体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渣土的行为人或施工单位,后在法庭释明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追加被告,但至今未能明确被告,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本案现暂无法审理。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闻群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鲁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