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1168号
原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59952017。
法定代表人甘清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
委托代理人武雅儒,系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做出了(2021)豫1302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了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85101.54元的财产。现原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实属自愿,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查封、冻结价值1885101.54元的保全财产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