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7645号
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湍河街道产业集聚区***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0日,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计2744元,由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