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惠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1572号之二
原告:无锡惠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滴翠路100号)AB幢221-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君,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湖区湖滨商业街262号702、7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无锡惠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惠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惠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惠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无锡惠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