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320号
申请人:无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了原告无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1572号。申请人无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