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财保13号
申请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0300132H。
法定代表人:蔡闻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娥,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金沙镇前坑坑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50124MF1790424A。
法定代表人:黄巧珍。
申请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沙信用社,账号:9010××××0738)的存款2423468.66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2月23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沙信用社,账号:9010××××0738)的存款2423468.6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伶俐
书 记 员 刘谊青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