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民初59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生,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207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700050300132H。
法定代表人:蔡闻章,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文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可
书记员  王晓蓉
本裁定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