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执异4号
异议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50124MF1790424A。
法定代表人:黄巧珍,该社主任。
申请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0300132H。
法定代表人:蔡闻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5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称: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12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冻结了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号为9010××××0738。但上述账户内的30149.75元系上级部门拨款,系用于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群众开展天然林管护的资金,为专款专用,并非村级财政收入。现上述款项已经发放部分款项,剩余25049.75元未发放给村民。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中25049.75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根据闽清县林业局的梅林[2020]197号文件,财政将发放天然林管护补助,管理补助支出用于林木所有者、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护林员工资三方面。2021年2月23日,闽清县金沙镇会计核算中心将天然林管护补助款30149.75元汇至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沙信用社,账号:9010××××0738)。金沙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上述30149.75元款项包含村集体组织监管费4678.95元、护林员工资5100元和林木所有者补助经费20370.8元。2021年2月23日,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2020年天然林护林员工资5100元支付给护林员王成基。2021年2月24日,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2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以2423468.66元为限)。
本院认为,被冻结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款余款25049.75元中,林木所有者补助经费20370.8元为专用款,系发放给天然林林木所有者的补助,并非异议人的财产收入,应解除冻结;村集体组织监管费4678.95元属于异议人的财产收入,应继续冻结,不予解除冻结。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沙信用社,账号:9010××××0738)内的存款20370.8元的冻结,继续冻结该账户内的剩余款项(以2423468.66元为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兆俊
审判员  任建军
审判员  陈少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