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执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0300132H。
法定代表人:蔡闻章。
被执行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50124MF1790424A。
法定代表人:黄巧珍。
被执行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124ME1007934U。
法定代表人:黄巧珍。
申请执行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2021)榕仲裁20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1656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闽清县,为提高执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2021)榕仲裁204号裁决由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俞贤忠
审判员  邱 平
审判员  吕德快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婷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