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15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杞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毫,濮阳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香梅,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9489707XK。
法定代表人:刘金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宝聚,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原告***诉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宝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宝聚的起诉,仅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本院予以准许,且口头告知不再出具书面裁定书。原告又于2022年5月8日以证据需要补充、完善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宝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马 迅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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