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57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金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葛运先,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麻永远,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运先、麻永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运先、麻永远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运先、麻永远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