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盛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2949号
原告:濮阳市盛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ERP1X0。
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宗彬,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金河,系公司经理。
被告:万仁付,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张宝聚,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启军,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李启红,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原告濮阳市盛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仁付、张宝聚、李启军、李启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盛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仁付、张宝聚、李启军、李启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盛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赵建松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