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21民初44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电信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松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606898084。
负责人:向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联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松柏镇连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676454897M。
负责人:张永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该公司员工,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广电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青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3097715675。
负责人:刘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该公司员工,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移动公司),住所地:湖北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070874534。
负责人:白长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旭,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瑞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江区周口大道与女娲路交叉口向西10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96066446。
负责人:李传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神农架电信公司、神农架联通公司、神农架广电公司、神农架移动公司、河南广瑞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9元,减半收取计30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赵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英克
书 记 员 皮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