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21民初9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建筑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邦杰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96066446。
法定代表人:李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军,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清华,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电信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松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606898084。
负责人:向雪松,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联通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连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676454897M。
负责人:张永兵,经理。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广电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青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30977715675。
负责人:刘捷,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移动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070874534。
负责人:白长林,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瑞建筑公司、李清华、神农架电信公司、神农架联通公司、神农架广电公司、神农架移动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补充收集证据,之后再起诉”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高 莉
审判员 赵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皮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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