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2392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李蓉,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邦杰路南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96066446。
法定代表人:李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新开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00913518X3。
负责人:陈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人民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507053。
法定代表人:刘华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家族自治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滨河中街10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0688914133N。
法定代表人:秦伟仕,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蓉与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土家族自治县公路事务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蓉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9.00元,减半收取1549.50元,由原告***、***、李蓉负担。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李贞碧
人民陪审员  马培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全玉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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