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72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身份证号码:51102319********。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身份证号码:41120219********。
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城强邦杰路南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96066446。
法定代表人:李传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10272元(暂时算到起诉之日);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经中介介绍认识,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接晋中至太原城城际铁路水电十一局施工标段,原告向二被告交5万元入场保证金。后,被告***给了他本人中国建行账号,2017年5月28日,原告把钱打入被告***账号,后工程根本没有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5万元保证金,被告***也答应退回5万元,但一直催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查认为,原告***诉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完成送达工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守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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