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8民初3615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建兵,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丁栾开发区。
组织机构代码:74921612-9。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佘家镇王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杨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