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农民。
被告***。
被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丁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