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497号
原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防腐蚀及新材料园区内卫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权威,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原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