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

长垣市鸿胜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192号
原告:长垣市鸿胜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敏,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1NTNXW。
住所:长垣市方里乡王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富,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9216129L。
住所:长垣县蒲北区防腐蚀及新材料园区内卫河路北段东侧。
原告长垣市鸿胜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长垣市鸿胜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市鸿胜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市鸿胜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由长垣市鸿胜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