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2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白庙乡仲集村72号人,现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滑县天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四环与文明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众富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佘家乡苗找寨村。
法定代表人:李占胜,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北区防腐蚀及新材料园区内卫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志,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浦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天骏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众富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1元减半收取1800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红艳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