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212行初3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马成义,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第三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北区防腐蚀及新材料园区内卫河路北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9216129L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要求履行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案,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理由是开封市祥符区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经开封市祥符区法院作协调工作,第三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063.12元支付给原告***,达到了起诉目的,遂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书,撤回对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长 董合义
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
人民陪审员 刘欣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荣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