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执2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北区防腐蚀及新材料园区内卫河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9216129L。
法定代表人:黄熙鹏,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3)陕03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12672.4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55元、执行费30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冻结期限2023年5月19至2024年5月18日),暂无余额可供执行;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宝鸡市金台区XX路X号院X号楼,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3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5日);3.机动车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机动车辆;4.市场监管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上述冻结、查封措施如若续行,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查封申请书,否则逾期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