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北区防腐蚀及新材料园区内卫河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9216129L。
法定代表人:黄熙鹏,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3)陕03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12672.4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55元、执行费30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1831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