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26民初562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延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省某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某某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某某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