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执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7711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17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87422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213诉前调书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即:一、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海西.9号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尚欠工程款1934608元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尚欠工程款1212385元,共计3146993元;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利息205001元(截止至2022年2月23日利息)和从2022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被执行人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费3592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司法专邮被退回;被执行人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到本院报告财产,**其仅有位于翔安区××路××号××號的未售房产;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闽DN××**号车辆系他人挂靠,并非公司财产,也不是公司在使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翔安区××路××号××**××**××**××**××**××**××**××**××**××**房产,该房产首封为本院另案;经本院函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海西.9號相关房产的处置事宜,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厦资源规划函[2021]617号复函中载明:“根据土地出让主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人在完成全部出让***、办理产权后,可将相关符合规定用途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让,但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翔安区政府批准。因此,若符合办理过户的相关必要条件并经市资源规划局及翔安区政府同意,相关房产可以进行过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回函称: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市资规局和区政府签订的《35021320131223CG063出让合同书之补充合同5》中需缴纳区政府违约金8279.1049万元尚未缴纳;因此此时进行拍卖和转让相关物业产权将可能造成前述款项无法清偿,不同意本院拍卖处置上述房产。故查封房产暂不符合拍卖处置条件。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控被执行人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闽DN××**号车辆,但未能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至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道××号××西置业集团)经营场所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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