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329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生,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920559XE。 地址: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玲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