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329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生,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920559XE。
地址: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玲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