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64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县。
被告:莫炯炯,女,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县。
被告: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林州市合涧财税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920559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莫炯炯、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14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鹏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