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4118号
原告:淇县鑫四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中段(淇水国际小区门面房S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林州市合涧财税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0日,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程有增,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淇县鑫四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益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程有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淇县鑫四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淇县鑫四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淇县鑫四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淇县鑫四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