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276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鸿桥路801-514。
法定代表人:赵余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湖,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
法定代表人:余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7日向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回反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按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 俊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