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8989816H,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湖,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4641715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茅森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爱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莱特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五爱公司支付591830元。因被执行人莱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五爱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7)苏0205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莱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五爱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表示将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爱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205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谢 妍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