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执5771号之六
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与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泰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纳公司价款54.1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泰富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纳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举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海纳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书记员  邱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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