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执3412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5810968983。
法定代表人:史亦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2230586。
法定代表人:顾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泰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作出的(2018)苏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怡泰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合计14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3元,由怡泰隆公司负担。因怡泰隆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车辆、公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7月份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地无房产、土地登记,无车辆登记。
4、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约谈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合议笔录
时间:2018.12.3
地点:执行局
参加人员:孙恺*******何林
记录员:***
孙: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作出的(2018)苏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车辆、公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7月份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宜兴市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地无房产、土地登记,无车辆登记。4、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约谈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闫: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叶:同意。
*:同意。
一致意见:终结(2018)苏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