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44号
申请人:江苏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7421。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51502。
法定代表人:吴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冶金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