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87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002834D。
法定代表人:尤庆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吉,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亚洲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7596X。
法定代表人:蒋惟光。
申请人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亚洲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洲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洲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叶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