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蔡宠,女,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0464E,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区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蔡宠与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蔡宠支付赔偿金66000元、2019年1月和2月的未发工资8639.74(税后)、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提成869121.05元(税前)。二、驳回蔡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昊阳公司负担。
因昊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昊阳公司尚未支付的329126.12元(其中含迟延履行金1433.75元)。该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苏0282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书,后因昊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苏02终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苏0282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2日生效。
又查明,昊阳公司在2020年5月23日前合计已支付给蔡宠703668.42元,剩余327692.37元昊阳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按照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及提成869121.05元为基数,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蔡宠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再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2019)苏0282民初6421号案件承办法官,就判决内容第一项中昊阳公司应当支付给蔡宠的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是税前还是税后进行了征询,承办法官明确该87600元应为税前工资。
本院认为,(2019)苏0282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明确载明昊阳公司应当支付给蔡宠的提成869121.05元为税前金额,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通过向原审法官征询也确定为税前工资。被执行人昊阳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蔡宠的原用工单位,系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主体,昊阳公司为原职工在其单位产生的薪金、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692.37元并无不当,昊阳公司再行支付703668.42元应视为其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蔡宠的执行请求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蔡宠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昊阳公司尚未支付的329126.12元(其中含迟延履行金1433.75元)的执行申请。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