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酒泉市浩鑫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翔金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甘0902民初78号
原告酒泉市浩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鑫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翔金五金机械厂(以下简称翔金机械厂)及第三人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鑫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张某1,被告翔金机械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第三人昊阳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浩鑫实业公司依约向被告翔金机械厂支付预付款186875元,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昊阳科技公司供货显属违约,致使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浩鑫实业公司要求解除2017年3月20日与被告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故原告浩鑫实业公司要求被告翔金机械厂返还货款18687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原告浩鑫实业公司(需方)与被告翔金机械厂(供方)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向第三人提供T50推杆产品,完全按照原告要求进行生产,详情见附件图纸(图纸由第三人提供),合同总价款为373750元,交货时间为4月28日,付款方式为预付款50%,发货前需方支付50%的发货款,被告收到发货款2天内将货物送至第三人所在地。违约责任约定被告不能按时交货,每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1%的违约金,该合同落款处被告方联系人为尹剑峰。2017年4月1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0%的预付款186875元;2017年4月28日,被告未将产品交于原告指定的收货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区幢)。2017年3月15日,俞工向尹剑峰、张某3发送附件名称为“T50推杆减速器投料加工价目明细表”的电子邮件;2017年3月16日,俞工向尹剑峰、张某3、王琳发送主题名称为“T50推杆减速器协商解决方法”的电子邮件;2017年3月17日,尹剑峰向张总、俞工发送电子邮件;2017年3月18日,王琳向尹剑峰发送附件名称为“上海翔金T50推杆合同20170318”的电子邮件;2017年3月20日,尹剑峰向王琳发送附件名称为“T50合同”的电子邮件;2017年3月20日,王琳向尹剑峰发送两封内容分别为“图纸的话,我们两家签订,再签订一个协议”、“骑缝章要盖”的电子邮件;2017年4月7日,王琳向尹剑峰发送附件名称为“T50推杆合同”、“63推杆合同最终确定版1”、“63推杆合同最终确定版2”的电子邮件;2017年4月19日,俞工向尹剑峰发送附件名称为“T50-0推杆减速器”的电子邮件;2017年4月28日,尹剑峰向王琳发送电子邮件,载明“翔金机械厂已在2017年4月11日收到浩鑫实业公司的预付款186875元,但由于此批产品实际由昊阳公司设计使用,由于在收到预付款后贵公司一直口头通知说图纸没有定型需要修改图纸(我厂一直处于全线投产)等待贵公司的图纸定型,已过交货期多日不知贵公司图纸是否定型,是否还需要继续生产?”;2017年5月23日,王琳向尹剑峰发送附件名称为“上海翔金W63推杆合同20170510-酒泉(最新)”的电子邮件;2017年7月1日,尹剑峰向王琳发送电子邮件,载明“由于在收到预付款后昊阳公司说图纸没有定型需要修改图纸至今没有修改好,我厂只能停产,希望贵公司能在10日后确认”;2018年3月7日,原告浩鑫实业公司工作人员何经理与被告公司人员尹剑峰电话通话,尹剑峰认可被告公司未向第三人供货。 另查明,俞工、王琳系第三人昊阳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张某3系第三人昊阳科技公司法人。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向尹剑峰发送邮件时其所属公司为上海哲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尹剑峰合资,被告翔金机械厂投资人郭友梅系尹剑峰配偶。 上述事实有《产品供货合同》、电汇凭证、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电话录音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解除原告酒泉市浩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金五金机械厂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 二、被告上海翔金五金机械厂返还原告酒泉市浩鑫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6875元; 三、被告上海翔金五金机械厂支付原告酒泉市浩鑫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73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 四、驳回原告酒泉市浩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9元,由被告上海翔金五金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火 蕊
法官助理 王舒恒 书记员 冯玺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