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33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胡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荣立权,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成仲案字第1221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30815.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221号仲裁裁决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