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2民初2506号
原告:成都龙源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404号15幢1楼9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玄,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航利集团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银光。
原告成都龙源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龙源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龙源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