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1002号
原告:昆山市强胜混凝土预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5551683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余宏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龙,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1758129J,住,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牧野路****房/div>
法定代表人: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强胜混凝土预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超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强胜混凝土预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诗婧